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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省(自治區)完善分時電價政策!尖峰上浮170%,分布式+儲能迎重大機遇!
  • 近日,多省相繼發布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的相關政策。政策各有不同。

    吉林:

    11月30日,吉林省發改委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高峰時段9:00-11:30、15:30-21:00,尖峰時段1-2月、7-8月、11-12月16:00-18:00;低谷時段23:00-6:00;平時段6:00-9:00、11:30-15:30、21:00-23:00。

    平時段電價按市場交易購電價格或電網代理購電平均上網價格執行,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5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山東:

    11月25日,山東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1〕986號)。

    通知明確:高峰時段:9:00-11:00,15:00-22:00;低谷時段:00:00-7:00,12:00-14:00;其余時段為平段。尖峰電價在夏季(6-8月)、冬季(12月、1月)實施,夏季(6-8月)尖峰時段:10:00-11:00,19:00-21:00;冬季(12月、1月)尖峰時段:10:00-11:00,16:00-20:00。

    參與電力中長期交易(非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模式)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以及市場電價峰谷比例低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浮動比例的,結算時用戶電能量交易價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下同)高峰、低谷時段浮動比例為上下浮動50%執行;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執行。

    政策原則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甘肅:

    2021年11月11日,甘肅發改委官網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通知明確:峰、平、谷時段各設8小時。居民用戶峰段為:7:00-9:00、18:00-24:00,平段為:00:00-2:00、4:00-7:00、9:00-11:00、17:00-18:00,谷段為:2:00-4:00、11:00-17:00。

    《通知》提出,執行目錄銷售電價的居民、農業生產用戶,高峰時段用電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用電標準在平段標準基礎上下浮50%;執行市場交易分時電價為參與市場交易的發、用電企業,需簽訂分時段、帶量帶價中長期交易合同,體現發、用電曲線特性及分時價格差異;執行代理購電分時電價為工商業用戶代理購電的電網企業,應與發電企業簽訂分時段、帶曲線代理購電合同,以體現不同時段價格差異,并向用戶公示不同時段代理購電價格及用電價格。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

    8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改委官網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通知明確:調整鐵合金、碳化硅、煤炭開采洗選、水泥制造四個行業峰谷時段,具體為:高峰 7:00-9:00 ,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的電力用戶峰谷時段保持不變,即:高峰時段:8:00-12:0018:30-22:30;低谷時段:22:30-6:30;其余時段為平段。

    政策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江西:

    11月1日,江西發改委官網發布了《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其他季節(2-6月、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低谷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10千伏及以上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2024年1月1日起,工商業及其他電力用戶全部執行分時電價。

    廣東:

    8月31日,廣東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根據電力系統運行實際情況,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10-12點、14-19點;低谷時段為0-8點;其余時段為平段。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的要求,結合廣東省電力系統峰谷差較大的情況,將廣東省峰平谷比價從原來的1.65:1:0.5調整為1.7:1:0.38,峰谷電價價差達4.5:1。在執行時間上,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迎峰度夏期間的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在執行時段上,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在電價水平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的要求,綜合考慮廣東省電力供需形勢等情況,廣東省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云南:

    11月1日,云南發改委官網發布了《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 100 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每日按峰平谷三個時段各 8 小時劃分,即峰時段9:00—12:00、18:00—23:00;平時段7:00—9:00、12:00—18:00;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分時電價峰谷價差維持現行 1.5∶1∶0.5施行,其中,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用戶,以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在平時段基礎上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量以當月電能量交易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上浮 50%,谷時段電價下浮 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公告》還提出實施尖峰電價,即每年 1 月、5 月、11 月、12 月的每天 10:30—11:30、18:00—19:00 執行尖峰電價,電價水平在本月峰時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尖峰電價執行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一致。

    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青海:

    11月16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進一步完善青海電網峰谷分時電價(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為適應電力系統特性變化,現調峰為高峰:7:00—9:00,17:00—23:00;低谷:9:00—17:00;其余時間為平段。根據此次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通知的征求意見,青海省對目前執行分時電價的用戶,在春季和冬季早、晚高峰時段中各選擇一小時制定尖峰時段,即每年1月至3月、10月至12月8:00—9:00和20:00—21:00,尖峰電價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安徽:

    11月30日,安徽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對<進一步完善工商業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公告指出:季節性高峰(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電價上浮比例由65%調整為81.3%(上浮16.3%),其他月份高峰電價上浮比例由54%調整為71%(上浮17%),低谷用電下浮比例由42%調整為58.5%(下浮16.5%)。

    陜西:

    11月12日,陜西省發改委發布了《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除居民生活用電外的峰谷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每個時段8個小時。高峰時段為8:00-11:30、18:30-23:00,低谷時段為23:00-7:00,其余時間為平段。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大工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63∶1∶0.37,農業生產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5∶1∶0.5。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含電能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8:30-20:3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湖南:

    11月9日,湖南省發改委發布了《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

    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具體時段劃分如下:高峰:11:00-14:00、18:00-23:00;平段:7:00-11:00、14:00-18:00;低谷:23:00-次日7:00。季節性尖峰電價政策如下:每年1月、7月、8月、9月、12月,對執行分時電價的工商業用戶,實施季節性尖峰電價,每日18-22時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通知從12月1日起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蒙東地區:10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蒙東電網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蒙東電網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實際狀況,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時段8小時:7:30—11:30、17:00—21:00;平時段9小時: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時段7小時:22:00—次日5:00。峰平谷交易價格比按照1.5∶1∶0.5執行,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0%。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

    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時段8小時:7:30—11:30、17:00—21:00;平時段9小時: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時段7小時:22:00—次日5:00。峰平谷交易價格比按照1.5∶1∶0.5執行,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0%。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

    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

    內蒙古蒙西地區:10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蒙西電網試行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充分考慮蒙西電網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根據電力供需狀況和季節負荷特性,將每年1-5月、9-12月劃分為大風季,6-8月劃分為小風季,將每日用電劃分為峰、谷、平時段。大風季峰時段4小時:17:00-21:00,平時段11小時:4:00-10:00、15:00-17:00、21:00-24:00,谷時段9小時:0:00-4:00、10:00-15:00。小風季峰時段6小時:5:00-7:00、17:00-21:00,平時段13小時:7:00-10:00、15:00-17:00、21:00-次日5:00,谷時段5小時:10:00-15:00。峰谷比價方面,大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48:1:0.79,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21%。小風季峰平谷交易價格比為1.48:1:0.47,平段價格為平時段平均交易價格,峰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價格的基礎上下浮53%。每年6-8月實施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日18:00-20:00,尖峰電價在峰段價格基礎上上浮20%。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

    浙江:

    9月10日,浙江發改委發布了《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全年大工業電價峰谷時段調整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時段調整為尖峰時段,執行尖峰電價。提高大工業尖峰電價每千瓦時5.6分、高峰電價每千瓦時6分,降低大工業低谷電價每千瓦時6.38分。

    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

    1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發布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我區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高峰時段為10:00—12:00、16:00—22:00,平段為7:00—10:00、12:00—16:00,22:00—23:00,低谷時段為23:00—24:00,00:00—7:00。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9月、12月四個整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1:00—12:00、17:00—18:00。電度電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峰谷浮動價格,峰谷時段電價浮動比例為高峰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上浮50%,低谷時段電價在基礎電價的基礎上下浮50%。

    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執行。

    貴州:

    9月1日,貴州省發改委發布了《省改革委關于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黔發改價格〔2021] 611號)》。

    全省統一劃分峰谷分時電價時段,高峰時段為 10-12 點、14-19 點;低谷時段為 0-8 點;其余時段為平段。尖峰電價執行時間為7月、8月和9月三個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的高溫天。日最高氣溫以中央電視臺一套每晚19點新聞聯播節目天氣預報中發布的廣州次日最高溫度為準,次日予以實施。尖峰電價每天的執行時段為11-12時、15-17時共三個小時。尖峰電價在上述峰谷分時電價的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5%。

    通知從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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